|
一、科室职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
三、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程序和需提交的文件
四、办理设立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行性意见书
五、申请核定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需提交的文件
六、办理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
七、住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基本办事程序
八、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
九、商品房现售条件备案
本指南录入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有新的规定取代,按新的规定办。
2004.07.26
一、科室职责
(一)负责有关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年度房产发展总规划、开发工作量等指标;
(三)协调房产开发经营、城市房屋拆迁、房屋商品化、房产登记发证、房产转让、租赁、价格评估、纠纷仲裁和物业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住宅建设、解困房建设和国家公务员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新设立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程序和需提交的文件
申报资质的材料是复印件的,要核对原件,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1.到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登记。
2.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同意的,发给《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行性意见书》。
3.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4.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准备好下列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和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备案);
(7)其他文件(如房地产开发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
5.市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2天内审核完毕,公示7天后2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6.一年内有开发项目的,可申报核定资质等级;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注销《暂定资质证书》。
四、办理设立市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行性意见书
(一)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2.根据申请人用于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用地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签发《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行性意见书》。
(二)申报材料
1.拟投入资本金;
2.专业技术人员简况;
3.开发用地批文。
(三)承诺时限:5天。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248号。
五、申请核定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需提交的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验资报告;
7.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复印件)、任命书;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备案);
9.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和执行情况报告;
11.其他文件(如企业发展后劲及有关待开发用地的证明文件等);
受理时间为一、四、七、十月,受理时间后一个月的12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六、办理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
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
2.主办科室初审;
3.局领导审核后上报。
申报材料
1.申请晋升资质的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叁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印刷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后退回;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近期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后退回;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任职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后退回;
7.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职称证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后退回;
8.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后退回;
9.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要列出:
(1)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后退回;
(2)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后退回;
(3)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后退回;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样本和执行情况报告(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承诺时限:受理时间为四、十月,对符合条件的,在受理时间内上报。
七、住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基本办事程序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列入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
4.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发包方式核准文件;
5.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竣工验收备案;
9.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10.办理商品房现售条件备案。
八、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
(一)办理程序
对符合房地产开发条件的,核验材料后即可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
(二)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项目资本金证明;
4.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审批条件:
1. 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2. 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3. 项目资本金达到规定标准;
4.未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
(四)承诺时限:2天。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发[2003]18号。
九、商品房现售条件备案
(一)办理程序
1.核验材料;
2.勘察现场;
3.签发《商品房现售条件备案表》。
(二)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商品房现售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四)承诺时限:2天。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文件依据:建设部令第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