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负责梅州市区燃气管理工作;
三、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水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
四、参与城镇市政、园林、古建筑队伍的资质审查、申报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五、指导、监督城镇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和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六、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
七、综合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
城乡建设科相关的工作制度
一、液化石油气贮灌站选址建站审批。
二、燃气企业资质审查、申报。
三、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核发燃气使用许可证。
五、核发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
城乡建设科主要办事制度
一、液化石油气贮灌站选址建站审批
㈠法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省建委《关于液化石油气储灌站建设布点规划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建字〔1996〕013号)、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燃气管理审批权的通知》(粤建建字[2001]51号)。
㈡适用范围
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兴建液化石油气储灌站。
㈢审批权限
液化石油气储灌站储气容量在1000立立米(含1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厅审批;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市建设局审批。
㈣受理范围
1、符合《梅州市液化石油气储灌站布点规划(1998――2010年)》的液化石油气储灌站;
2、镇以上国营、集体、股份制单位申请建设的燃气工程项目。
㈤审批程序
1、申请。
市以上单位建站,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书需同时抄报市规划、技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市以下单位建站,向县(市、区)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书需同时抄报本级规划、技监、消防、环保等部门。
2、预审。
市以上单位建站,由本局会同市规划、技监、消防、环保等部门预审,经原则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到本局领取并填写选址建站审批表;市以下单位建站,由县(市、区)建设局会同本级规划、技监、消防、环保等部门预审,经原则同意后,由县(市、区)建设局将预审意见上报本局,经本局商市技监、消防等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到本局领取并填写选址建站审批表。
3、选址。
市以上单位建站,由建设单位提出选址的初步意见,经本局会同市规划、技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到现场勘察同意后,到本局和市技监、消防等部门办理选址建站审批手续;到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到国土部门办理拟同意用地证明,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到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市以下单位建站,由建设单位提出选址的初步意见,经县(市、区)建设局会同本级规划、技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到现场勘察并原则同意后,由县(市、区)建设局将勘察意见上报本局,经本局会同市技监、消防部门到现场勘察原则同意后,到县(市、区)建设、技监、消防和环保部门以及本局和市技监、消防部门办理选址建站审批手续,到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到国土部门办理拟同意用地证明,到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4、上报。
市以上单位建站,由本局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市以下单位建站,由县(市、区)建设局将有关材料上报本局后,再由本局上报省建设厅审批。本局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建设厅,需经本局主要领导批准。
㈥上报材料
1、市以上单位建站的上报材料:
①本局向省建设厅的请示文件;
②选址建站审批表;
③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④国土部门提供的拟同意用地证明;
⑤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
⑧拟选站址在本行政区域的位置示意图;
⑨本行政区域储灌站布点规划图和说明书。
2、市以下单位建站的上报材料:
① 县(市、区)建设局向市建设局的请示文件;
② 选址建站审批表;
③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④国土部门提供的拟同意用地证明;
⑤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
⑧拟选站址在本行政区域的位置示意图;
⑨本行政区域储灌站布点规划图和说明书。
二、燃气企业资质审查、申报
㈠法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省建委《关于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建发〔1994〕49号)等。
㈡适用范围
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
㈢审批权限
供气能力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管道燃气企业,由部资审发证,供气能力2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省资审发证,贮气容量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由部资审发证的除外)以上的瓶装燃气企业,由省资审发证,贮气容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企业,由本局资审发证。
㈣审批程序
1、申请。
市以上企业向本局申请,市以下企业向县(市、区)建设局申请。
2、领表。
到本局领取资审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
3、上报。
资审申请表经本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与需上报的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市以上企业直接上报本局,市以下企业上报县(市、区)建设局审核后再上报本局。
㈤审 批。
属省、部资审发证的企业,经本局审核后再上报省建设厅,属本局资审发证的企业,经本局审核合格后发给《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本局审核的具体工作由城乡建设科负责,共分为三个阶段,经办人初审、科长审核、局分管领导审定。
㈥上报材料:
1、申请书。
2、资质申报表。
3、燃气来源证明。
4、气源厂或贮灌站的有关文件。包括: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的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或投资许可证,省建设厅和市、县两级建设、技监、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设计总平面图,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明书,防雷检测资料、防雷合格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企业主要负责人(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气源厂厂长、贮灌站站长等)的任职文件、职称证明。
7、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岗位人员的学习培训证、上岗证操作证。
8、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审验制度:
1、每年审验一次。
2、属省、部发证的,分别由省、部审验;属本局发证的,由本局审验。
3、属本局审验的,审验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8月。
4、申请审验应提供如下材料:年审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
5、市以上企业:属省、部审验的,按省、部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上报本局,经本局审核后上报省;属本局审验的,于每年4月底前将有关材料上报本局。
6、市以下企业:属省、部审验的,按省、部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建设局审核后上报本局,经本局审核后上报省;属本局审验的,于每年4月底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建设局,经审核后于5月底前上报本局。
三、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㈠、申请书(1份)――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梅州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应写明拟在何地段设置燃气销售点。
㈡、《梅州市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申请表》(一式4份)――到市建设局城乡建设科领表并如实填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消防部门、技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城乡建设科。
㈢、附件材料(各1份,可用复印件)
1、燃气销售点经营管理合同书;
2、消防安全意见书;
3、安全状况评价表;
4、销售点详细位置四至图;
5、门店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应少于两年;
6、销售点负责人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
7、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服务公约;
8、有关上岗人员的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和操作证书。
四、核发燃气使用许可证
㈠、申请书(1份)――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申请书应简要介绍供气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提出申请理由和要求,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工厂、学校、宾馆、商场等自建供本单位使用的瓶组供气设施,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发证,报市建设局城乡建设科。
㈡、《燃气使用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到市建委城乡建设科领取,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报市建设局城乡建设科。
㈢、附件材料(各1份,可用复印件)
1、说明常年向本单位提供气源的公司(储灌站)和地点的证明书,或本单位与提供气源的公司(储灌站)签订的供气合同书。
2、自建供气设施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竣工验收证明书。
3、防雷检测报告、防雷合格证。
4、压力容器检测报告、使用证。
5、消防安全意见书。
6、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供气设施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
7、供气设施管理人员名单、上岗证(或培训证)、岗位责任制。
8、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规章制度。
五、核发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申请书;
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㈢企业章程;
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㈤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明细表、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㈥企业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明细表、上岗证(复印件);
㈦中级以上技术工种人员、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㈧资产评估单位审查通过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额证明材料;
㈨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㈩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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